呼伦贝尔博物院藏品征集工作流程
呼伦贝尔博物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为规范藏品征集流程,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流程如下:
一、藏品征集
(一)由博物院典藏部、财务部、各馆办公室、保管部、陈列部组成工作专班。凡馆内外有关文物征集的线索、信息、信函等,应由办公室汇总,统一编号登记一式两份(附表),经馆领导签署同意后,一份交经办人,一份留底。
(二)经办人应把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办公室。文物、标本等在没有办理完征集手续前,可暂时寄存在保管部。文物、标本等完成征集工作后,将登记表、文物或标本及相关的其他资料一并交保管部。
(三)文物或标本征集项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3名及以上专家进行鉴定后方可实施征集。
(四)财务室应凭文物征集专班提供的征集合同、发票、相关证件、相关说明等征集资料支付奖金或征集款。年底,财务室应根据当年文物征集经费支出帐单与保管部当年藏品入馆凭证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五)办公室收到保管部藏品入馆的通知后,向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收藏证书应统一编号。收购、移交、调拨文物不发证书。
二、藏品接收
(一)总帐人员负责文物、标本、等藏品的接收工作。接收时,必须认真填写入馆凭证,严格按凭证办理手续。
(二)凡属征集品等必须连同有关记录、原始资料(或接收原始记录)等一并接收。
(三)凡属收购文物,须连同收购发票一并接收。
三、藏品鉴选与评级
(一)凡入藏的文物、标本等必须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3名及以上专家进行鉴定后方可入藏。藏品级别的评定,须经国家文物局授权的各级文物鉴定委员会按文化部颁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进行评定。
(二)所有藏品入馆后,保管人员要认真作好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鉴定完毕,由藏品鉴定评级委员会专家在鉴定表上签字。
(三)经鉴定三级以下的藏品,根据具体情况可分别归入一般藏品或参考品类,有争论或拿不准的藏品,暂不作处理。
四、藏品登账
(一)凡入藏的藏品都应登入“藏品总登记账”。总登记帐为帐本式和电子文档式两种,帐本式由藏品院典藏部主任保管,电子文档设定权限,只能保管部主任和藏品总帐人员可以打开。
(二)总帐人员负责填写和管理总登记帐,做登记账时,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如有藏品调拨、退还、馆际交流、须注销时等情况,需根据藏品的级别,按规定和要求报经国家、省、市等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三)文物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登入复制品账。
(四)藏品的定名、分类、计件、尺寸、重量,按《国家藏品管理标准化方案》中“藏品定名办法”、“藏品分类办法”、“藏品记件标准”、和“藏品测量标准”填写。藏品的时代,按其所属的历史时期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藏品的质地,按其自身的物质成分,如瓷、铜、铁等进行填写。藏品的完残程度,要认真、准确地写清伤残、缺损、污染等的具体部位和状况,标明损伤的尺寸。藏品的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旧藏”等。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保存者的关系。
五、藏品编目
(一)凡三级以上的藏品,由各库保管员逐件填写“藏品编目卡”。文字力求简明准确。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填写标准按《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二)凡三级以上的藏品,由各库房保管员逐年建立藏品档案,藏品建档可本着“由简到繁、由一级品到二、三级品”的原则,内容的填写和记录按《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藏品档案一物一卷,专柜存放。
(三)在藏品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藏品质地、用途、性质、时代、作者等编制各类检索目录,及时准确地为使用者提供藏品与资料。
六、 藏品入库及管理
(一)藏品入藏经登帐编目后,由总帐人员按藏品的类别分别拨入不同库房。
(二)所有藏品(包括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复制品)等由总帐人员和保管部主任一道办理完入馆手续后,由总帐人员根据藏品的性质和类别分别拨入不同的库房,按“入馆凭证”与库房保管员认真核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办理点交。
(三)入库的藏品按不同质地分类排架,再按时代、事件相对集中。排架应从安全的提用方便出发的要求放置。
(四)存放藏品的柜、架和库房要分别编号,柜内的编号顺序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藏品排定方位后,将其所在的库房号、柜、架号分别填写在“藏品方位卡”上。
(五)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存入保险柜或专柜,重点保管。
(六)库房柜箱钥匙和各库房钥匙由各库保管员保管、使用。保管员应将柜箱钥匙编号放入钥匙袋内,使用时取出,使用完毕存入工作台抽屉内锁好。库房所有钥匙只使用一套,重复的装袋加封,交馆机要部门保存,交接时须有分管馆长在场。总库大门钥匙由专人保管,各库房的门钥匙由各库房保管员负责保管,下班后,所有钥匙分别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中,保险柜的钥匙由保管部主任保管。库房钥匙如有遗失,应换新锁,不得另配钥匙。
(七)当保管员或指定钥匙保管人不在馆内而确需进入库房时,必须由馆领导会同有关同志(至少一人)启用备用钥匙,一同进入库房,当时作好记录,事后与该库保管员一同查对被开启的柜箱。
(八)下班关库前,保管部主任和各库房保管员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关闭电闸,保管员要做好库房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