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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博物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11-09     访问量:1979

呼伦贝尔博物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呼伦贝尔博物院(以下简称“本院”)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设立“呼伦贝尔博物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院学术工作的决策、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协助院长办公会审议科研、文物保护、景区建设及其它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科研课题的立项、科研项目和研究成果的出版。

第五条 对重点工程和科研课题进行督导。

第六条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推荐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第七条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定期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八条 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交流、资料收集与组织联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有造诣、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院务会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915人组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会议记录。


第四章 产生办法

第十四条 具有文博系列高级职称的业务骨干人员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选出委员。

第十五条 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为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和各部室负责人。选举大会必须有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八条 义务

1.努力完成院长办公会委托的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加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院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院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秘书处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三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处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六条 副主任、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七条 委员若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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