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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博物院章程(修订)

发布日期:2023-07-07     访问量:2210

呼伦贝尔博物院章程(修订)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五章 职工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呼伦贝尔博物院为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呼伦贝尔市文物局)所属的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国家二级博物馆,是集管理、研究、保护为一体的地级综合性博物馆,为自治区重点特色博物馆之一,现有馆藏文物及标本万余件。呼伦贝尔博物院设7个正科级内设机构和4个正科级分支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北方草原文化、游牧民族历史,呼伦贝尔历史文化研究、民族民俗文化研究等工作;承担馆藏文物 的征集、整理、保护、研究等工作;承担博物馆免费开放、参观 接待、社会教育、社教服务、展厅日常维护、展览设备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2012年获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全国文物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1311月被内蒙古宣传部、内蒙古社会科学联合会公布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社会科学普及基地;2015年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与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联合颁布的“2013--2015年”文物保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16年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与保障厅、内蒙古文化厅、内蒙古文物局、内蒙古公务员局颁发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先进集体”称号。2018年教育部公布为第二批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基地;内蒙古科技厅公布为自治区级科技示范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呼伦贝尔博物院(以下简称本院)依法办院、科学发展,规范本院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名称为呼伦贝尔博物院(英文名称为Hulunbuir Museum)。本院住所是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都拉大街11号。

第三条 本院的举办单位是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院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通过对呼伦贝尔地区古代历史文化可移动物质遗产、当代重要历史文化见证物和艺术品为重点的收藏,探究呼伦贝尔以及相关民族历史文明的发展历程、特色和规律,并通过有序的展示和各种教育活动,促进民众对传统文化的认知,达到传承与创新的目的。同时通过广泛的宣传与展览交流,拓展公众的文化艺术视野和素养,扩大呼伦贝尔文化的传播与影响。

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征集和保管以呼伦贝尔历史文化为主的可移动文化遗产和艺术品,对藏品进行有效的保护、管理和依法处置。

(二)对藏品进行鉴定研究,通过与藏品相关的历史学、考古学、艺术史等的研究提升对藏品以及呼伦贝尔历史文化的认识。通过对博物馆相关学科研究,提升本院的管理水平和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编辑出版期刊和各类科研书籍,搭建科研平台;

(三)举办以呼伦贝尔历史文化为主题的常设展,定期、不定期举办各类临时展览,加强与国际、国内博物馆及文博、科研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出以历史、文化和艺术为主题的展览;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发挥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

(五)研究和开发具有本院及区域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出版各类普及读物,并为公众提供各类纪念类、实用类文化产品和历史文化相关读物,满足公众把博物馆带回家和增长文博知识的愿望,扩大呼伦贝尔历史文化传播渠道;

(六)加强网络资源和数字化信息体系建设,利用网络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及时快捷的博物馆公共文化信息;

(七)严格执行博物馆的安全防护规范,做好全院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文物、人员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八)发挥呼伦贝尔博物院业务优势,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培养行业人员;

(九)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院理事会;

(三)向本院理事会委派理事代表;

(四)提名和任免本院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院党委书记、院长及管理层;

(六)审核、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监督本院工作运行;

(八)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八条 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 理事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产生,由市文旅广局履行任免程序。其中,政府部门代表和举办单位的代表由市文旅广局及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推荐,并按规定报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呼伦贝尔博物院的代表由院长提名,经院务会议审议,全院职工大会通过,经公示无任何异议后报市文旅广局批准。社会人士的代表由群众艺术馆行业组织或市文旅广局认可的其他民间组织推荐。

第十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决定呼伦贝尔博物院理事会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决定呼伦贝尔博物院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决定呼伦贝尔博物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呼伦贝尔博物院重大项目、人事事项和薪酬分配方案;

(四)审议呼伦贝尔博物院财务预算薪酬分配方案草案;

(五)审议呼伦贝尔博物院提名推荐的院长(行政执行人)人选;

(六)审议院长提名推荐的院馆长人选;

(七)聘任和更换专业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评估院长和管理层的年度工作,组织对呼伦贝尔博物院的绩效评估工作;

(九)评估专业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的年度工作;

(十)促进呼伦贝尔博物院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

(十一)理事会通过理事会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和决策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呼伦贝尔博物院的管理工作;院长是呼伦贝尔博物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呼伦贝尔博物院日常工作,院长及副院长组成呼伦贝尔博物院管理层,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为理事会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

(十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二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在本院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食宿、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院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院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监督、检查呼伦贝尔博物院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呼伦贝尔博物院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监督呼伦贝尔博物院资金有效使用情况;

(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六)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和工作纪律;

(二)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谨慎决策;

(三)了解呼伦贝尔博物院的工作性质、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政策法规,关注呼伦贝尔博物院改革与发展;

(四)执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五)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六)不得通过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七)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院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院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院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执行理事各1名。理事长由市文旅广局委任。执行理事由呼伦贝尔博物院院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院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执行理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与理事会决策,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呼伦贝尔博物院的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二)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四)组织实施呼伦贝尔博物院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报告;

(五)组织拟订或建议修改呼伦贝尔博物院用人规模、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和呼伦贝尔博物院理事会章程;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定期召集,一般一年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理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呼伦贝尔博物院院长提议时。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理事长应当立即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议题根据理事会章程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理事在审议理事会各项议题前,应做好充

分的调查研究,重大专业事项应向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以电子邮件、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各位理事,并载明会议内容等事项。理事会会议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各位理事。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原则上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呼伦贝尔博物院执行。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会议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即必须超过参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当表决票数相同时,理事长有权投决定票。

表决方式根据具体表决事项由理事长决定。经协商一致,所有参会理事一致同意的,可采用举手或口头表决方式;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政府部门的理事可书面授权本单位一名代表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社会人士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处理事务。由过半数成员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具有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理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和议题;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如有必要,经理事长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以阐明具体事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 本院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院党委书记、院长及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四十条 本院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任免,根据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任免。其中在征求意见阶段,须通过理事会审议,听取理事会意见。

第四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依法、依规组织日常开放和观众参观,保障文物、设施和观众的安全;

(五)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按照相关条例,做好本院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岗位晋升和管理等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陈列展览、藏品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八)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院长经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院日常业务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规划;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组织有关工作的开展;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职工

第四十三条 本院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本院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院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四十五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等;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院章程、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院声誉,维护本院利益,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院章程、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院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八条 本院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院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五十条 本院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院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院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本院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院的资产及相关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五条 本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院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院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本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理事会通过的本院事业发展规划;

(二)本院的机构设置、宗旨和业务范围、年度工作报告等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

(三)本院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四)本院章程及修改情况;

(五)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条 本院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院所有藏品,应由举办单位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六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五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呼伦贝尔博物院。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复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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